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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建纬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邱富民代理的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获得一审、二审法院全面支持的胜诉判决,帮助实际出资人成功显名。
该案件诉讼过程中,名义股东突然去世,名义股东继承人拒不承认案涉争议股权是代持,案涉争议股权归属产生争议。代理律师抽丝剥茧,罗列出代持协议、代持视频、当事人另案陈述等证据,还原本案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了代持存在,确认了股东资格,最终成功获得法院支持。
二、案件意义
这是邱富民律师团队在股权资格确认纠纷中,获得胜诉的又一案例,反映出邱富民律师团队对股权代持的合意及认定方面,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实践要点
股权代持法律关系实务要旨:
股权代持法律关系中,对实际投资人而言需注意(1)签订股权代持协议。
(2)名义股东将代持的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或第三人。
(3)“过半数的其他股东”书面确认知悉、同意代持关系、同意实际出资人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4)留存实际出资的凭证,名义股东签署收到出资款的确认书,或在转账时注明该笔款项为某公司的股权出资款。
(5)保留参与公司经营、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凭证,例如:签署《股东会决议》、行使表决权、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决策审批、委派人员等多种形式并保留相应的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审批邮件。
(6)为防止名义股东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双方可配套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质押协议》,为各方未来退出、进入公司提供依据。
股权代持法律关系中,对于名义股东而言,应注意(1)评估实际出资人的财务状况(如是否失信、限高)。
(2)尽量不要代持未缴出资的股权,若代持部分未完成实缴的,建议在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就实际出资人未能按时缴纳出资的情况作出安排、明确相关赔偿责任,亦可要求实缴出资人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3)可在代持协议约定如因实际出资人原因,导致显名股东被限高、财产被冻结/执行等情况发生时,实际出资人应向显名股东支付违约金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4)可以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实际出资人解除代持协议后,名义股东向其转让股权,由实际出资人承担相应的税费。
附实际出资人显名标准的参考案例:
案号
审理法院
实际出资人显名的要件
(2021)浙 07 民终 5829 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身份+对实际出资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无异议
(2021)粤 03 民终 2863 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名义股东同时是公司实际股东的,不属于“其他股东”之列。 实际出资人能否显名,关键要看是否违反公司人合性。
(2021)苏 0312 民初 11724 号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半数以上其他股东长期知晓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且没有明确提出异议, 但在诉讼中或诉讼前明确表示反对实际出资人显名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应当同意实际出资人显名
(2020)鲁 05 民终 1781 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际出资人对内不显名
(2020)皖08民终2757号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半数其他股东知晓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的事实+对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不持异议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负责人
代理超过500件诉讼案件,近两年代理案件总标的额超过100亿元,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商事争议解决案件,精专建设工程、金融票据、公司股权、合同纠纷等领域,尤其在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具有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曾代理最高院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一案”,当庭获得胜诉。
长期为中国建筑20强企业提供工程招投标、建筑工程设计和各类承发包合同的起草与谈判、施工项目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等全方位法律服务。邱律师为世界五百强公司提供内部调查、合规咨询、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客户领域涉及投资、金融、房地产建筑工程、IT、电信、石油、制造业、汽车、零售业、矿山、文化教育、资产管理等行业及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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